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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予以受理,并于2009年3月6日向被告梁园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梁园区政府之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其于2008年5月28日通过网站向梁园区政府申请公开2007年、2008年梁园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及供种清册和2008年梁园区棉花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及供种清册。梁园区政府获悉申请之后,曾于2008年6月14日公开了小麦良种补贴的相关信息,但以该区不在棉花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由拒绝公开。时至今日,梁园区政府未能向其公开应当依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梁园区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梁园区政府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梁园区政府辩称,1、李**郑州市居民而非梁园区居民,梁园区政府的小麦、棉花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及供种清册与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取信息是因其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因此,李*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梁园区政府已按有关规定采取了张榜公布的方式公开了相关信息,并无违法之处。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郑州市居民而非商丘市梁园区居民。其向被告梁园区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基于监督国家关于小麦、棉花良种推广补贴政策落实的需要,而非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原告李*与被告梁园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李*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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