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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赔偿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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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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