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赔偿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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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原告赵**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荣诉被告商丘市**道办事处要求确认拆除其房屋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王**不服被告民权县程庄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韩*等与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沈**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履行出租车更新手续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商丘**市管理局与商丘**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