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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履行出租车更新手续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履行出租车更新手续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依被告不履行出租车更新与原告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商丘**民法院,商丘**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即2014年2月17日商丘**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销售的一汽大众捷达轿车,2006年经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办(2006)9号文件许可进入商丘市出租汽车行业,该文件规划期为2006年至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许可到期后没有新的文件作出,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办(2006)9号文件继续执行。原告经营的一汽大众捷达轿车,生产厂家原是用车型为品牌,现根据国家工信部提倡使用大商标,生产厂家生产的汽车换用大众牌,再分别注明车型,原生产的捷达轿车变为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是一汽大众生产的捷达-NF汽油出租车。被告不问原因不予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经营权。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销售的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赔偿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9216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2、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3、商丘市交通局(2004)148号文件1份;4、商丘市交通局(2005)7号文件1份;5、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办(2006)9号文件1份;6、商丘市人民政府商政(2009)101号文件1份;7、商丘市交通局(2011)173号文件1份;8、2013年6月4日霍**的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1份;9、2013年6月4日王**的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1份;10、2013年6月4日赵*的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1份;11、一汽**限公司生产的大众牌捷达型号的出租车合格证书1份;12、一汽**限公司201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我公司轿车品牌、车型认定的答复函1份;13、2013年6月27日刘**的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1份;14、王**等出租车司机2013年6月22日向被告递交的关于要求为符合政府规定的出租车车型的出租车办理营运许可的紧急情况反映1份;15、2013年7月19日司机王**等人向河南省交通厅递交的情况反映1份;16、王**等出租车司机2013年7月22日向商丘市交通局递交的关于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无理停止为符合政府规定的出租车车型的出租车办理经营许可的紧急情况反映1份;17、原告2013年7月22日向河南省交通厅递交的关于被告无故停止为符合政府规定的出租车办理经营许可的紧急情况反映1份;18、因被告拒绝为新购买捷达出租车办理更新手续,导致部分司机围堵原告的大门讨要说法的照片10张;19、原告2012年5—8月份销售捷达出租车数额统计表1份;20、原告2013年5—8月份销售捷达出租车数额统计表1份;21、损失清单1份;22、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为金运**限公司的北京现代**Y出租车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和公安机关2013年9月26日颁发的行驶证各1份;23、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为中航**限公司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0LYAM出租车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和2013年9月26日公安机关颁发的行驶证各1份;24、2013年9月22日奇利**限公司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0LYAM出租车的行驶证1份;25、2013年9月24日奇利**限公司的北京现代**Y出租车的行驶证1份;26、上海大众牌SVW71412AR车型的合格证及网载大众全新桑塔纳2013款汽车燃料消耗标识各1份;27、北京现代牌BH7162MY车型的合格证及网载北京现代车型各1份;28、东风雪铁龙牌-DC7163DT车型的合格证及网载图片各1份;29、大众牌FV7160BBMGG车型的合格证及网载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务车辆项目竞价公告各1份;30、网载大众6款出租车专用车型报道1份;31、网载北京现代携旗下七款车型亮相青岛车展1份;32、网载东风雪铁龙品牌介绍1份;33、网载一汽大众与上海大众的车型1份;34、商都网20种出租车备选车型亮相郑州的报道1份;35、汽车资讯网2013出租车版全新捷达在成都正式上市的报道1份;36、机动车销售发票156张;37、商丘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1份;38、涉案车辆照片3张。原告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诉请属实,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辩称:原告不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原、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作为商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是被告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与原告无关,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计划和申请者的条件是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当地政府同意,报市政府审批。被告在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中严格依法办事,其行为合法,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销售的一汽大众牌车辆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提交的证据有:1、国**公厅《关于印发**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1份;2、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1份;3、商丘市交通局关于商丘城区500辆出租车更新的紧急请示、出租汽车车型征求意见表各1份。证明2011年更新三种车型的举措,是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市政府制定的工作程序;4、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1份。5、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3份、购车经过及情况说明共6份;6、进入商丘市出租市场的申请报告3份。被告向**提交的以上证据证明出租车管理职能为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原告与被告没有行政管理关系,我市出租汽车发展期限、出租汽车车型、颜色等内容,被告在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中严格依法办事,其行为合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证实了原、被告均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又证实了原告销售的捷达汽车是经商丘市政府批准许可的出租车专用车型。因为在该证据中载明:商丘市城区发展具有冷暖空调系统,采用双燃料或柴油作为能源,且排气量在1.6升以上的一**、上海大众、捷达、桑塔纳轿车参与营运。该文件虽然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但到期后市政府并没有作出新的许可文件代替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该文件许可的事项至今仍然有效,被告不予执行属于不作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不作为不仅违法,而且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为。被告未经市政府许可给上海大众桑塔纳畅达、东风雪铁龙爱丽舍、北京现代伊兰特车型办理营运手续。出租车车型征求意见表证明被告称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发展原则,不属实。2010年11月被告组织的出租车车型征求意见表证实:共参与投票的代表是56人,捷达得54票,北京现代得27票,普桑得22票,一**田得13票,大众(3000)得12票。超过得票半数以上的车型是捷达。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6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被告在举证期限外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3其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被告提交的证据4-6超出规定举证期限,没有正当超期举证理由,且不能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4、5有异议,认为该文件已失效。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11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拒绝为出租车更新是因为申请的汽车与批准的汽车车型不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有异议,认为解释主体非国家主管部门。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20、22-35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1有异议,认为其不真实、不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6-38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6是否全面不能肯定,照片是外观信息,在商丘市政府采购时中标不能证明该车可以准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8-18、22-25、36、38其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其法定代表人有误,其他部分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5、6、7与被告提交证据相同,本院不予重复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9、20、21是原告自制表格,无其他证据辅佐其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3、4已失效,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26-35、37与本案无关联,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2月22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该通知采用一**众、上海大众、捷达、桑塔纳轿车,鼓励舒适、环保、节能出租车专用车型参与营运,限制低档出租车发展,规划期限2006年至2010年,现该通知继续使用。2010年11月被告组织商丘市出租汽车“十二五”更新征求意见,共参与投票的代表是56人,这次征求意见没有限定具体车型,即代表可以随意投任一个或多个车型的票,投票结果是:其中获得前五名的有捷达得54票、北京现代得27票、普桑得22票、一**田得13票、大众(3000)得12票。2011年5月被告再次组织的商丘市出租汽车“十二五”更新征求意见,共参与投票的代表是61人,分为两组,一组是出租车基层党组织代表和车队代表,另一组是车主代表,本次投票推荐了上海大众桑塔纳畅达、东风雪铁龙爱丽舍、北京现代伊兰特、一**田花冠、奇瑞旗云五个车型。投票结果是:上海大众桑塔纳畅达得29票、东风雪铁龙爱丽舍得22票、北京现代伊兰特得23票、一**田花冠得19票、奇瑞旗云得4票,捷达得3票。原告经营的一**众捷达牌出租车车型轿车,其生产厂家原是用车型为品牌,现根据国家工信部提倡使用大商标,生产厂家生产的汽车换用大众牌再分别注明车型,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是一**众有限公司原生产的捷达牌轿车更新后汽油出租车车型。其车身标有一**众JETTA,JETTA是一**众生产的捷达汽车的标志。2013年5月左右王**等人在原告处购该车8辆后,到被告处申请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被告以该车品牌、车型、尺寸不符为由不予办理,原告单位被相关出租车司机堵住大门多日。被告允许其他出租车车主购买的其他出租车型汽车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原告及出租车驾驶员分别向被告、商**通局、河南省交通厅提交书面紧急情况反应。后王**等人购买其他品牌的车辆在被告处办理了出租车车辆更新手续。原告以被告不予办理报废更新手续,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商丘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被告有审批出租车更新手续的职责,即被告诉讼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再之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原告经营的原捷达牌轿车,在2006年2月22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许可的范围,现该通知仍继续执行。原告现在经营的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其车身标有一汽大众JETTA,JETTA是一汽大众生产的捷达汽车的标志,是一汽**公司原捷达牌更新后的出租车型轿车,被告应当给购买该车的出租车车主王**等人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被告不给购买该车的出租车车主王**等人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允许其购买其他出租车型轿车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不批准原告现在经营的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参与营运,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销售的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已销售的该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已作它用,相关人已购买其他车辆办理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应当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关于原告称由于被告的不作为,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921600元,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原告销售给出租车车主的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不予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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