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管理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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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