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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与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规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规划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12月6日通知商丘**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岳**、被告委托代理人靳**、郭**(实习)、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东方现代城的业主,麒麟公馆在东方现代城前方的绿地上打桩约300根,原告2014年7月15日向被告反映此事,被告答复原告2011年10月24日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2011)24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经济技术产业集聚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原告要求依法撤销商丘经济技术产业集聚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恢复原规划的绿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2011)24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经济技术产业集聚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说明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本案审理中原告、被告、第三人均认为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经本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被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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