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司**诉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一案

案件描述

原告王**、司**诉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2011)字第004638号房产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就(2006)字第004638号房产证在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审理终结。(2011)字第004638号房产证系(2006)字第004638号房产证恢复而来,应认定原告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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