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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康县符草楼镇符草楼东行政村符东一组起诉太康县人民法院、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康县符草楼镇符草楼东行政村符东一组起诉太康县人民法院、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提交的所在行政村及所**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据显示该村共164户,总人口664人,18周岁以上的村民519人,起诉人认为该数字不实,又自行统计称该村共106户,18周岁以上的316人,而提起诉讼的只有147人。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而本案起诉人提起诉讼的人数未超过半数,故不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太康县符草楼镇符草楼东行政村符东一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太康县符草楼镇政府出具的村民人数的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证据形式不合法,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是无效证据。上诉人诉讼代表的推选程序合法,推选书已有超过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签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裁定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太康县符草楼镇符草楼东行政村符东一组提交的现有证据材料看,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人数已超过半数,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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