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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九人诉扶沟县人民政府补发退休生活补贴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等9人诉扶沟县人民政府补发2014年7月至今的退休生活补贴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补发退休生活补贴,属于工资待遇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何**、邹**、金**、严秀花、史**、李**、杜**、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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