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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七人诉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七人诉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移交周口**民法院审理,原告多次提出管辖异议,拒绝在周口**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周口**民法院将本案移交本院。2011年5月23日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1年5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于201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李**、杨**,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鲁**、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28日,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周政土〔2007〕143号文件关于收回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西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位于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总面积530613.4平方米(795.9201亩)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诉称

原告李**等七人诉称,原告因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提供周政土〔2008〕11号用地批文。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2日在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获知该周政土〔2007〕143号文件内容,得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告的房屋仍在居住中,被告未经依法征收安置补偿程序,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尚未依法转移,被告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注销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据国**国办发〔2004〕46号文件严格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请求:1、撤销周政土〔2007〕143号;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国办发〔2004〕46号文件。证明目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周**〔2007〕143号文件是具有宏观调控性质的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内部处理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文件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8年市级城市建设工作重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予以配合。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被收回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搬迁安置工作,没有侵权。原告应当理解和支持,相信政府有责任有信心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希望原告依法撤回起诉。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文昌大道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第二组:周口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2份。证明目的:市政府根据川汇区政府的请示,经过研究,根据旧城改造事实、规划设计而作出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作如下确认,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12月14日周口市规划管理局依据周口市2003-2020城市整体规划向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出具12份周口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设计的依据。2007年11月28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川政文〔2007〕156号文件关于文昌大道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2007年12月28日,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周政土〔2007〕143号文件关于收回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原告因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提供周政土〔2008〕11号用地批文。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2日在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获知该周政土〔2007〕143号文件文件内容,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政府享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周政土〔2007〕143号文件关于收回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关于被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杨**、石**、孙**、孙**、李**、井华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杨**、石**、孙**、孙**、李**、井华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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