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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二变诉上蔡县公安局公安户籍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二变因公安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二变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1月,上蔡县公安局向北京市昌平区司法机关出具一份户籍信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侯二变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1961年10月24日。2008年11月,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法院到上蔡县公安局调查核实侯二变一家人的年龄时,上蔡县公安局所属韩**出所依据侯二变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向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法院出具了侯二变出生日期为1961年10月24日的户籍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侯*变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一直为1961年10月24日,且侯*变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记载的其姓名均为“侯*变”,年龄也均为1961年出生,上蔡县公安局依据侯*变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向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法院出具侯*变出生于1961年10月24日的户籍信息,并无不妥。侯*变认为其实际出生于1962年10月24日,姓名为侯**,没有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确认上蔡县公安局出具其1961年10月24日出生的户籍信息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侯*变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侯二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公安机关伪造涂改了上诉人的户籍档案,故提供给北京司法机关的信息是错误的。2、上诉人的户籍档案信息与其实际姓名、年龄不符。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不存在登记错误,且上诉人自己也知道自己的户籍信息情况,应北京司法机关的申请,被上诉人出具上诉人的户籍信息情况并不违法,也没有对其造成精神损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公民户籍管理的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公民的户籍信息负有管理职责。本案中,应司法机关的申请,被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依据上诉人侯*变的户籍档案登记情况,如实地出具上诉人侯*变的户籍信息,并没有侵犯上诉人侯*变的合法权益。至于上诉人侯*变称其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登记有误,可依法申请公安管理部门予以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侯*变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侯二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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