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等30人共同诉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驻马**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所诉争议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等30人撤回对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等30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