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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等30人共同与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等30人共同诉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驻马**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所诉争议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等30人撤回对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等30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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