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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治安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治安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6日原告因其它原因,不再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法有权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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