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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与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6月17日原告因有其它原因,不再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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