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0日对被申请人河**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理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理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驻人社监理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理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未予履行,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理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