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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小庄组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老*二组林业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小庄组(以下简称许小庄组)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二组(以下简称许**二组)林业行政决定一案,2014年4月23日由驻马**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本院2014年5月8日受理后,及时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表人胡**、许**,委托代理人马心广,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张*,第三人村民组长许**、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11日,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告认为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没有档案记载发证依据的事实,属事实不清,颁发中没有颁发程序记载,属程序不当。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撤销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其理由:1、原告持有的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颁证程序合法。根据事实和当时的程序要求,泌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为原告颁发了该林权证。而现被告以林权证无档案为由撤销该证,理由不能成立。林权证无档案是泌阳县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建立档案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不能由原告承担。2、板桥镇政府(2013)39号《关于板桥镇集体林权证改革的有关情况说明》,根据该文件只有在核发新林权证工作进行后,林业“三定”时期原有集体林权证才能注销,现在板桥镇林改工作并未进行。而被告却依据泌政(2008)25号文件中关于对林业三定时期政府发放的集体林权证一律注销收回的规定将原告林权证予以注销,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事实、缺乏依据。3、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3日作出的驻政文(2011)46号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泌阳县板桥镇整建制划归驿城区管辖的通知》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驿政(2011)4号文《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驿城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2011年板桥镇就划归驿城区管辖,被告2013年作出此决定书时已没有职权,属于超越职权;且被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2004年)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不属于他们执法范围。为此,请求依法撤销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的驻政文(2011)46号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泌阳县板桥镇整建制划归驿城区管辖的通知》;2、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驿政(2011)4号文《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驿城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板桥镇整建制划归驿城区管辖,被告无职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答辩:泌阳县政府作出的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依法撤销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是因为该林权证未按照林业三定时期中**县委泌*(1981)058号文件的要求依法按照程序颁发。林权证没有档案记载发证的事实和程序依据,属于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被告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依法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三份;2、调查询问笔录七份;3、胡**的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许*青泌林证字第0114546号、胡**林证字第0114529、许*德泌林证字第0114537号和李**的林权证;4、板*(2013)39号《关于板桥镇集体林权改革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林改过程中泌阳县林业局没有安排收回集体林权证工作,所以镇政府也没落实此项工作;5、林相图及照片;6、林业局证明及调查笔录。证明没有泌林政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档案材料;7、调查报告及泌**(2013)125号调查处理报告;8、泌*(1981)058号文,泌政(2008)25号文;9、国**(1981)61号文件;10、驻政复决字(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10组)证据证明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正确。11、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泌阳县人民政府处理笺;13、申诉书;14、受理案件通知书副本;15、驿城区板**小庄村民组的答辩书;16、(2013)001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处理笺行政执法监督书;17、送达回证;18、送达回执。(11-18组)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19、《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证明被告的职权及法律适用正确。

第三人诉讼意见:本案林权证的发放程序不符合当时的程序规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以普遍没有档案证明颁证合法,理由不能成立。该林权证存在众多异点,1981年发证时,林权证是打印的编号,而争议的林权证是手写的,且户名是胡**,但备注栏却是许小庄。该争议山坡一直是我组耕种,有板桥镇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证为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事实方面证据有异议,认为被调查人许兴德证言,是虚假的。说没林权证是不真实的,他是第三人组的村民,不应该采信;被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认定林权证有问题。对被告作出的程序无异议。对被告适用法律有异议,法律并未规定县政府有权撤销,只是规定予以纠正。第三人对被告证据无异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不否认板桥镇划归驿城区,我们没作出新的决定,只是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本院认证意见是: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持有的泌阳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1月20日颁发的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户主胡清和,地址板桥公社许**大队许**生产队,项目集体造林,坐落许**西岗,四至位置为东至小河沟,西至两座坟,南至大下许界,北至老庄四队界。备注栏注明该岗坡林木属许**生产队所有。

2013年11月15日,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老*二组向泌阳**会信访室提出申诉,认为泌阳县政府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原属泌阳县管辖)所颁发的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是错误行为,该林权证无相应档案记载,林权证下的土地一直为许老*二组实际管理使用,并且泌政(2008)25号文件明确规定,林业三定时期政府发放的集体林权证一律注销收回,该林权证是虚假无效的,请求泌**人大责成泌阳县政府撤销该林权证。泌**人大常委会经审查,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于2013年11月19日向泌阳县政府送达了《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泌阳县政府依法纠正为原告许**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泌阳县政府收到该通知书后,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原告、第三人后,认定,第0113297号林权证上的印章为泌阳县政府的影印章,不同于泌阳县政府直接作出的颁证,并且该林权证没有建立档案。按照中**县委泌发(1981)058号文件规定,当时颁发林权证的具体程序是调查摸底、查边定界、张榜公布、填写草表然后才能颁发。据此,泌阳县政府认为该林权证的颁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也不合乎当时的颁证程序,遂于2013年12月11日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3月31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本院查明

另查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日作出驻政文(2011)46号文【关于将泌阳县板桥镇整建制划归驿城区管辖的通知】;驿城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7日作出驿政(2011)4号《关于驿城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泌阳县板桥镇由驿城区管辖,移交工作于同年6月底完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11年1月4日河南省民政厅(豫*行批(2011)1号)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泌阳县板桥镇整建制划归驻马店市驿城区管辖,调整后的板桥镇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2011年6月底以前泌阳县板桥镇与驿城区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结束。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泌阳县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对该行政区域的行政管辖权。但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无视上述有关规定,于2013年12月11日,还对驿城区板桥镇行使行政职权,并且作出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告该行为属越权执法,其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被告辩称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作出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4目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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