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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银宝宾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不服其颁发结婚证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银宝宾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不服其颁发结婚证一案,于2010年元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22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月29日原告银宝宾对此案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依法有权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识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宝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银**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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