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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尚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申**原系河南**有限公司员工。北**民小区是南阳**理局、南阳**会办公室和南阳**有限公司批准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由南阳市**有限公司定点开发建设,河南**有限公司一次性团购。原告于2008年1月2日从河南**有限公司认购利民小区1号楼4单元802室,第一次缴纳房款104000元(原告未取得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和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单)。后原告辞职到南方发展。2008年6月5日、2008年12月1日和2009年6月22日河南**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售房领导小组张贴第二、三和第四次缴纳房款通知,原告均未缴纳。2011年1月原告到河南**有限公司处缴纳房款时发现该房已被转让他人,原告于同月20日从河南**有限公司收到退房款104000元。2012年5月19日原告申**以信函方式向被告投诉河南**有限公司违规倒卖经济适用房,要求被告查处。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对原告的投诉予以答复:申**同志你好!经济适用房管理职能已整体移交市住建委,建议你向市住建委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投诉。2012年8月20日原告申**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0年2月23日宛编(2010)3号南阳**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中职责、机构、人员编制划转和移交等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南阳市)原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部分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制订全市住房保障的管理办法、细则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②研究制订全市住房保障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③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管理;④负责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建设部、中华人民**改革委员会、中华**监察部、中华**财政部、中华人**资源部、中**银行和国**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不属于自己职责管辖的事项已及时通知原告该投诉举报不属于该局管辖的有关情况。故原告诉请确认该答复违法、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申**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五部委(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不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被上诉人的答复已建议投诉人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投诉。被上诉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一审判决驳回申**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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