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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南阳市**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冯*、第三人南阳市**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姚**自2005年2月诉本案一审被告养老保险行政不作为,一直在对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申诉主张权利,至2010年10月5日,河南**民法院作出的(2010)豫法行申字第03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仍然告知本案上诉人“申诉人如不服该答复行为或认为答复行为违法,可就该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上诉人2011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本案一审被告2004年作出的关于上诉人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的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超起诉期限。一审裁定以姚**超限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不当的。再者一审对一审原告的另一个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履行职责、依法补办养老保险并补退休金”未进行审理,也是不当的,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阳**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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