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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0)淅行初字第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西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淅川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所述承包土地四址的具体位置,无法证明原告承包土地的面积与原告所诉9份土地使用证中任何一份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相重叠,故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的9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告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该裁定上诉称:西峡县人民政府所颁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有上诉人家的承包田,有证人证实,二被上诉人一审均予以认可,有群众证明指认了上诉人4分承包田的位置,因西峡县人民政府在征地、颁证行为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曾于2006年1月5日向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西峡县人民政府为西峡县**有限公司颁发的西国用(2004)地125-133号9份国有土地使用证,西**民法院作出(2006)西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原告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对此行政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南阳**民法院作出(2006)南行终字第46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张**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西峡县人民政府为西峡县**有限公司颁发的西国用(2004)地125――133号9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然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和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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