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南阳**民政局、第三人侯吉红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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