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政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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