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南阳**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化**局房地产管理处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黄*与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诉被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阳**理局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诉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第三人方**影公司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阳向**限公司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张*盼诉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不履行公安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方城**源局、第三人刘**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