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南召县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确认被告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办理该证。在诉讼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同意原告按规定建房。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