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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事项,一是对其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确认,二是要求信阳市?河区湖东管理区因行政不作为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翟**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亦不能受理。综上,翟**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翟**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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