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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因不服行政机关对其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是因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1年3月18日对上诉人万**的在建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万**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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