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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山**化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李**因与被上诉人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税务局、新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1)息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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