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李**因与被上诉人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税务局、新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1)息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被上诉人余*游诉上诉人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诉新县八里畈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刘**诉息县政府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信阳市平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被上诉人曹**诉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城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潢**生委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息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潢川县民政局民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万**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宋**不服息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