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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承留镇东张村第一居民组(下称东张一组)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承留镇东张村第一居民组(下称东张一组)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1年7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东张一组诉讼代表人常正才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陈**,第三人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下称承留镇政府)委托代理人井**、苏碧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政府于2011年3月23日对东张一组作出《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意见书》,认定:镇第一机砖厂属乡办集体企业,位于承留镇东张村河南岸。该厂筹建于1970年,1971年正式投产,生产期间其产品主要用于531工程建设,1991年停产。1987年申请补办78.52亩土地占地手续,1991年2月,经“济土政字第(1991)4号”转发“焦土字(1990)56号文件批复同意补办了镇第一机砖厂占用东张村土地78.52亩,该78.52亩的原范围东至三皇狼沟路;西至二队菜地;南至一队耕地;北至河槽。经过现场测量后,该范围内有部分土地已经由村民耕种,实有面积为69.89亩。另查,镇第一机砖厂占地期间分别于1972年7月29日对66.32亩占地按531工程用地补偿标准对东张村第一生产队进行了补偿,共计11897.81元;1976年4月29日对12.2亩对东张村第一生产队进行了补偿,共计13932元。依据原国**管理局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市政府做出如下处理意见:承留**一村民组申请的将原承留镇第一机砖厂所占用的60亩土地的所有权确定给申请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河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该处理意见书。

原告诉称

原告东张村一组诉称:1、被告未查清事实,完全站在第三人的立场上有意歪曲事实。客观事实是,1987年5月份原承留**砖厂与其协商,临时占用其土地,约定使用期限为10年,每亩每年补偿260元。2、被告认定争议土地经批复同意补办了用地手续没有依据。济土政字(1991)4号文件,仅同意补办占地手续,但是否补办,未见到手续。3、适用法律不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是对《土地法》颁布前遗留问题的规定,本案是基于1987年双方协商临时占地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应适用《土地法》。4、被告以“行政意见”的方式来确认土地权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撤销被告2011年3月23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意见书。

被告辩称

被告市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承留镇政府的诉讼意见与被告市政府一致。

被告市政府称因内部批转文件材料耽误了时间,济源市国土局收到诉讼材料晚,所以,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济土政字(1991)4号济源**理局文件、焦土清字(1990)56号焦作**理局文件。说明争议土地经批复同意补办手续,承留镇政府已补办了用地手续。

2、占用土地审批表。证明审批资料合法,已批准用地,也说明东张一组同意补办手续。

3、日期为1976年4月29日、1972年7月29日的收款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争议土地已进行了补偿。

4、现状图纸。说明目前占地具体情况。

5、询问常直亮、王**笔录各一份。说明处理期间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被告提出延缓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的理由不正当,不能对抗法定的10日期限,应当视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被告市政府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正当,应当视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23日作出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意见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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