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以下简称轵城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2年9月7日向被**分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2年2月7日,其驾驶豫U-P9928号牌轿车到济源**司法所对他人发生的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当晚7时许其的轿车被他人私自扣押,其随即拨打110报案。至今,其就此事已前后报案多次,轵**局却拒不立案,也不作任何处理。其的车辆被他人强行扣押,他人的这种行为不但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轵**局应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轵**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明显系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轵**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轵**局作出书面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被**分局辩称:其局经调查查明,2012年2月3日孔**的孩子孔**、张**的孩子张*在本村村民张**(又名张七斤,系张**的父亲)家的果园水池溺水死亡。2012年2月7日孔**和张**等人与张**、张**等人在济源市五龙口司法所协调赔偿一事未果,孔**和张**等人将张**的轿车在司法所门口扣留。2012年2月7日,张**电话报警称有人拦住其车不让走。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上述情况后,当场告知双方对于赔偿一事应到人民法院解决。虽然这是一起民间纠纷,民警接警后仍与五龙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协调解决,但协调未果。由于此事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追回张**被扣车辆。《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公民的解决纠纷要求只能给予帮助。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为将来张**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供依据,处警民警对扣车情况展开调查,并证实张**的车辆被孔**和张**扣留,孔**、张**家人扣车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张**家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拦截等方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局认为孔**和张**等人将张**的轿车扣留,主观目的是迫使对方赔偿其应该得到的合法补偿,并不是要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客观上并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孔**、张**等人扣留张**机动车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其局并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原告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济源市公安局轵城派出所五龙口社区警务队2012年4月21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因张*和孔**俩孩子在果园溺水死亡之事,2012年2月7日张**驾驶豫U-P9928轿车至五龙口司法所与死者家属进行调解,未果。当晚7时许张**报案称于小*等人将其牌号为豫U-P9928的凯美瑞轿车扣下。2月9日张**到司法所门口看其轿车时发现车胎没气再次报案,民警到场,张**打开车门称车内档杆旁工具箱内的2900余元没有了。2月11日,于小*、孔*平等人将豫U-P9928轿车拖走,2月11日22时张**报警称其车被盗,3月14日张**发现轿车在克井镇大社一修理厂后自行离开,后到警务队说其轿车已找到。

2、张**2012年2月12日书写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为:2012年2月7日下午,由于张**与张**、孔*(瑞)平之间有民事纠纷,其去帮忙请律师(给张**请),把律师接到他家后,见五龙口司法所周所长、蔡**等几人,正在说事,看到律师后,让其把律师送到五龙口司法所门口。由于纠纷没有调解成,对方的律师史长江鼓动和怂恿他的当事人,张**、孔*平一伙强行把其的车非法扣押,由于其与他们一伙人没有任何纠纷,就与他们理论,中间发生争吵,在这期间对方三、四个人强行打开车门,闯入车内,并用电动车、摩托车故意撞击其的车,其对他们说车内放有现金等贵重物品,而对方却说放有现金咋了,拒不下车,无奈只好拨打110报警,当他们看到警车时,车内的人才下车,民警到现场后,没有问其具体情况,说是民事纠纷,没法对非法扣车之事进行处理,其说其和他们之间没有纠纷,但民警在其去与司法所说事的时候就走了。2012年2月10日上午10时,其去看车时发现车上有很多划痕,以及撞伤的痕,并且把前胎也扎破了,其再次拨打110,处警的民警来了之后,对其车进行拍照、摄像取证,随后刑科所也到了现场,对车进行了取证。几个民警让其打开车门,拿其的物品时,其发现放在手刹后面盒子里的2900多元被盗了。在他们非法扣押车期间,其从没打开过车门。民警也对其做了询问,并且也拍照了,其在车上拿下的东西有2个存折、1个手机、车内的一些手续,然后就把车上锁了。2012年2月11日晚10点左右,其去司法所门口看车时,发现其的车被盗了,于是就赶紧拨打110报案。鉴于以上事实,望公安机关能帮其找回被盗的现金及车辆。

3、张**2012年2月12日书写的题目为《非法扣车逞淫威颠倒黑白护真凶――关于我丰田轿车被非法扣押和盗窃一事的情况反映》的材料。

4、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2012)济*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的当事人为:原告为孔**、李**,被告为张**。该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不予受理张**提起的反诉。

5、其与卢*2011年9月23日签订的私家轿车租赁协议。

被**分局对张**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这是其局便民服务的举措,便于张**对扣车行为主张权利时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材料2无异议,认为张**向其局递交过该材料;对证据材料3有异议,认为该材料是张**向上级信访时的材料,未向其局递交过,但上级批转后,其局曾作过书面答复,上级对其局的作法无异议;对证据材料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其局告知过张**对扣车行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证据材料5有异议,认为这是张**与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

被**分局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济源**司法所工作人员蔡**2012年2月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因2012年2月3日孔**的儿子孔**和张**的儿子张*在五龙口镇裴村张**的果园水池里溺水身亡,2012年2月7日下午其和司法所所长周**等人组织五龙口镇裴村村民张**、张**等人与孔**、张**等人到济源**司法所对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调,因为协调未果,张**、张**以及家人要离开时,孔**和张**等人将张**停在司法所门前大街上的轿车扣留。后张**报案,五龙口社区警务队民警韩**、徐*到现场后对双方均讲明利害,组织协调,但协调未果。后明确告知孔**、张**等人扣留他人车辆的行为可能给张**造成损失,如果张**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和张**等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警还告知张**,因此事属于民间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并明确告知就孔**和张**私自扣留其车辆一事,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其局2012年2月16日调查孔**的笔录。

3、其局2012年2月16日调查于小*的笔录。

4、其局2012年2月27日调查李**的笔录。

5、其局2012年2月27日调查于云霞的笔录。

6、其局2012年2月28日调查张**的笔录。

7、其局2012年2月28日调查和艳粉的笔录。

8、其局2012年2月28日调查张**的笔录。

9、其局2012年2月28日再次调查和艳粉的笔录。

10、其局2012年3月15日调查张**的笔录。

原告张**对轵**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张**提交的证据材料1,系轵**局所属部门出具的,张**提交的证据材料2,轵**局认可张**向其局递交过,故该两个证据材料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张**提交的证据材料3,系其自己书写的,不具证明力,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张**提交的证据材料4、5,均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关,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轵**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2月7日,在济源市五龙口司法所里,在该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张**、张**(张**之父)等人与孔**、张**等人关于孔**、张**各自的孩子在张**果园水池里溺水死亡之事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当天19时许,张**电话报警称,其停放在济源市五龙口司法所门前大街上的轿车被人非法扣留,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轵城分局(当时的名称为济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2012年8月更名为之)接警后及时进行了处警。处警民警到现场后,对张**轿车被扣之事进行了协调,但因扣车者不同意放车而协调未果。之后民警告知张**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2月10日,张**在发现其的被扣轿车上有划痕、车胎没气后又进行了报警。轵城分局接警后又及时进行了处警。处警民警到现场后,张**用钥匙打开其的被扣轿车,拿走了两个存折、一部手机和有关车的手续,而后告诉民警其车里存放的2900元现金丢失,要求调查处理。为此,济源市公安局刑警也来到现场,对张**的被扣轿车进行了拍照等调查活动,尚未有处理结果。2012年2月11日夜,张**在发现其的被扣轿车不在被扣地点后,又报警称其轿车被盗,要求予以处理。轵城分局民警经过调查,告知了张**其车是扣车者把开走了以及扣车者对车的着落不说的情况。2012年3月14日晚上,张**托人在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找到了自己的被扣轿车,随即开走。之后,张**将该情况告知了轵城分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张**的轿车2012年2月7日19时许时是停放在济源市五龙口司法所门前的大街上而被人非法扣留,并非是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而被人非法拦截,故扣车者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不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扣车者作出给以行政处罚的处理。张**认为扣车者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系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故其以此为由认为轵**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停放在济源市五龙口司法所门前大街上的轿车被人非法扣留之事,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张**作为被扣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但在调解不成时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中,轵**局无权作出责令扣车者返还张**被扣轿车的行政处理决定。张**在其轿车被人扣留而报警后,轵**局及时指派民警进行处警,对张**轿车被扣之事进行了协调,但因扣车者不同意放车而协调未果,之后民警告知了张**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轵**局对张**的该次报警履行了相关职责。张**在发现其被扣轿车上有划痕、车胎没气而报警后,轵**局又及时指派民警进行处警;在张**打开车门发现车里存放的2900元现金丢失而要求处理后,济源市公安局刑警也来到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活动,故轵**局对张**的该次报警也履行了相关职责。张**所谓的其被扣轿车上有划痕、车胎没气之事,还是民事侵权纠纷,张**所谓的其被扣轿车里现金丢失之事,与车辆被扣行为密切相关,也是民事侵权纠纷,轵**局仍然无权作出责令扣车者赔偿张**损失的行政处理决定。张**在发现其被扣轿车不在被扣地点以其车被盗为由而报警后,轵**局又及时指派民警进行处警,经过调查,告知了张**其车是扣车者把开走了以及扣车者对车的着落不说的情况,轵**局对张**的该次报警也履行了相关职责。综上所述,轵**局对张**的每次报警都及时进行处警,履行了相关职责。张**认为轵**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