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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选定评估公司违法及确认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武华评2014字第021903-12号)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被告自行选定评估公司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2.被告向原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严重超期,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属无效。综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选定评估公司行为违法,确认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武华评2014字第021903-12号)行为无效,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的过程性行为,原告实体权益如何被影响取决于被诉行为之后的征收补偿决定,该过程性行为亦是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内容,故被诉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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