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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