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祝**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黄**等与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建行政备案行政判决书
吴**、冯**等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麻城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王**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冯**等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诚建材厂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