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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冯**等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等八人(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武政土字(2010)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徐东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涉案批复在征地公告尚未发布时即供地,属于程序违法。2.原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获得相应补偿,故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合法收回,批准征收补偿尚未进行的“毛地出让”,应属于程序违法。3.涉案批复为行政许可行为,被告作出该行为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应属程序违法。综上,被诉《批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涉案地块已于2009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征收,被诉《批复》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是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批准武汉市2009年城中村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2009)786号)批复征收姚家岭等集体建设用地。2010年12月27日,被告应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请示作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徐东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武**(2010)25号),同意将姚家岭村等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以出让的方式供地,并要求严格按照供地汇总表中所定用地位置、面积、供应方式、规划用地性质等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原告不服该《批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武政土字(2010)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徐东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发文对象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公文。该《批复》中所涉土地权利需经国土规划部门依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后才发生改变。当事人的土地权利如何被影响取决于《批复》下达后国土规划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本案被诉的《批复》行为。该《批复》属内部行政行为,未向当事人送达,亦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肖**、吴**、肖**、黄**、李**、黄**、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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