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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以下简称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紫崧中南特区项目拆迁验收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函》)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了被诉行为,该《函》中歪曲事实,同时被告违背了该《函》中妥善解决原告等几人拆迁问题的承诺,帮开发商骗取了拆迁完毕确认和其他行政许可,被告的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函》系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介绍拆迁基本情况并函请房屋拆迁验收的函件,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公文,是否验收有待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批复,该《函》属内部行政行为,未向当事人送达,亦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行政赔偿的前提需被诉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本案中,被诉行为不具可诉性,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亦应一并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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