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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汉**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武汉市江岸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江岸区财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行初字第0002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需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侵犯,且该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属于已经发生或者必将发生的关系,不包括可能造成的影响或可能存在的间接的因果关系。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举报人,基于实名举报而期待的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或者其他利益,与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未作答复或未作核查的不作为之间,或者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所作的核查结论之间,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张**可以对武汉**地产公司涉嫌违法会计行为进行检举,但该公司的会计行为未侵犯原告张**的合法权益,张**未受到其举报事项侵害,其与江岸区财政局就举报事项所作出的调查回复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江岸区财政局作出的回复亦未侵犯原告张**的合法权益,故其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其与江岸**公司有公房租赁关系,且租金不公平,为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向被上诉人举报。被上诉人违法委托湖北**事务所对江岸**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此产生的《回复》违法,导致上诉人不能依据《行政监察法》获取举报奖,侵犯了上诉人获取奖金的权益,因此上诉人与本案回复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也证明上诉人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岸区财政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被上诉人履行了调查、回复的法定职责,回复合理、合法。张**与被诉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有权对江岸**公司进行监督和检举,但其与所举报的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主张的获取举报奖金的利益,既非现实存在,也非必将发生,其与回复行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江岸区财政局对其举报的回复不影响其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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