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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范**等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范**、武**、刘**、史**、张**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因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10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原告肖*等6人所有的房屋坐落地块在武政办(2009)101号文件的调整范围内,但武政办(2009)101号文件系被告市政府针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青岛路片列为土地储备试点项目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是落实《中**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实施项目,该行为并没有设定用地范围内原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更不涉及用地范围内地上房屋处置问题,故原告肖*等6人与武政办(2009)101号文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肖*、范**、武**、刘**、史**、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肖*、范**、武**、刘**、史**、张**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江岸区青岛路片列为土地储备试点项目的批复》(武**(2009)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为土地储备项目的批复文件,该土地储备项目包含了咸安坊、汉安村,而咸安坊、汉安村为依法受保护而不得拆除的优秀历史建筑。上诉人分别为咸安坊、汉安村居民,且拥有合法的物权,101号文为发放44号《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授权文件,该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包括了咸安坊、汉安村,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作出101号文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让、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显然咸安坊、汉安村不能被拆除,无土地可供,不应纳入涉案土地储备项目,应从101号文中撤销。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其所作101号文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被视为于法无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条款所指行政行为,包括了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所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了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原审认为只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101号文将上诉人的物权纳入涉案土地储备项目中,上诉人与该行为显然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具有主体诉讼资格。综上,原审法院违反居中裁判的原则,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武政办(2009)101号文件是根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历史风貌区青岛路片列为土地储备计划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不涉及用地范围内地上房屋的处置问题,不直接对该范围内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未侵犯上诉人的任何权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且武政办(2009)101号与上诉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作出该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原裁定。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理由与原审相同,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上诉人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本案中,被上诉人市政府针对青岛路片列为土地储备试点项目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没有涉及用地范围内原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更不涉及用地范围内地上房屋处置问题,未对该范围内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原审法院驳回肖*等6人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肖*等6人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5日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江岸区青岛路片列为土地储备试点项目的批复》的项目包括已被文物部门列入保护名单的咸安坊和汉安村。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两处建筑不应纳入土地储备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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