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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浴美容城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浴美容城(以下简称碧涛王子洗浴美容城)因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被告接到原告法定代表人之妻夏进对其存放于原告经营场所的财物被盗的报案后已受案,同时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对其承租房屋被强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惩治的申请,被告接受后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但鉴于相关事实不明,被告已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的规定,将原告申请中涉嫌犯罪的线索并入夏进所报刑事案件中,正在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初查进行处理,被告的处置符合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原告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碧涛王子洗浴美容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碧*王子洗浴美容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裁定将两个独立的报案混为一谈,认定事实不清楚;2.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3.一审裁定对上诉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没有进行实体上的审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辩称,针对上诉人反映的问题,被上诉人及时取证调查,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需进一步调查甄别。因本案与之前夏进所报财物被盗案件密切关联,故此案并入盗窃案中,并依据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查。因而本案进入刑事程序,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之妻夏进存放于上诉人经营场所的财物被盗,此案已被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前案与本案的拆迁行为可能存在关联,被上诉人对此两案进行并案调查,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被上诉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初查。鉴于本案已作为刑事案件在处理,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论述理由是充分的,处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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