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因诉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00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在审查期间,杨**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余*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行为行政裁定书
曾**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娄**、娄春志与武汉市**育委员会、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湖北省**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何*与招商银行**首义支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转移登记及行政赔偿行政判决书
张**与武汉**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冷*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武汉市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