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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因诉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00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在审查期间,杨**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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