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汉大学因项*诉武汉**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汉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柳正权、袁**,被上诉人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诉称要求判决撤销武**学取消其入学资格行政行为并要求判决武**学恢复其学籍,允许其继续博士学业。原审法院应当查明项*是否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