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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陶**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查处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陶**申请再审称,1.陶**的门前没有供电设施配电站的建设规划;2.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裁定混淆了本案的诉讼标的,认定事实不清。本案陶**的诉讼标的是不服与陶**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信访投诉回复函》中,拒绝履行依法追究武汉市新**区居委会(简称商**委会)法律责任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诉另案供电设施所涉及的行政行为;4.一、二审裁定没有理清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将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偷换成陶**认为武汉市新**区居委会的用地行为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审查,陶*咏投诉商**委会违反规划建设办公用房,武汉市**理执法局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武汉市**理执法局信访投诉回复函》: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土地违法案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武汉市**理执法局对陶*咏投诉的事项无行政执法权,建议陶*咏按程序向新洲区土地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反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认为其居住地的商**委会办公用房违法使用原供电设施预留用地,现小区供电设施比邻其私有房屋,给其家人带来生命安全隐患,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未查处商**委会违法用地的行为违法及责令其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此前,陶**曾向人民法院提起查处、拆除该小区供电设施的行政诉讼。因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上述供电设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驳回陶**其他诉讼请求。商**委会与陶**不属于相邻关系,陶**认为商**委会的用地行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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