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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武汉**物价行政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其诉武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武汉**有限公司向武**价局提出的《武汉**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改革供水价格的申请》是其作为经营者向定价机关提出的价格建议。武**价局向武汉**有限公司作出的《武**价局关于调整改革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是定价机关向价格建议人作出的回复,内容是将定价决定向价格建议人进行告知。该批复是武**价局针对武汉**有限公司作出的告知行为,对黄**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黄**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黄**的起诉。上诉人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武**价局于2013年1月18日对武汉**有限公司作出《武**价局关于调整改革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武**(2013)6号),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改革,并要求武汉**有限公司做好价格公示。武汉**有限公司收到《武**价局关于调整改革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后,在该公司网站“武水在线”(www.whwater.com﹤http://www.whwater.com﹥)公示了《2013年2月1日执行的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表》,并且明确其收费依据是武**价局武**(2013)6号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价局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武**价局关于调整改革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武**(2013)6号),决定对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通过武汉**有限公司网站“武水在线”(www.whwater.com﹤http://www.whwater.com﹥)对外公示了经武**价局批准调整的供水价格,调整供水价格的依据是武**(2013)6号文,并且该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决定自2013年2月1日已经实施。武**价局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武**价局关于调整改革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武**(2013)6号)对黄**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黄**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批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的起诉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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