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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贵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夏*贵以其与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以其与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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