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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吴**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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