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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前川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前**办事处(以下简称前**办事处)及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老三街旧城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三街旧城改造指挥部)强制拆迁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文教巷一套建筑面积为54.32㎡的房屋被三街旧城改造指挥部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该指挥部是被告**办事处的下设机构,被告在未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告知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而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办事处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办事处赔偿原告房屋及财产损失1,800,000元;3、由被告**办事处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三街旧城改造指挥部系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2005年组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黄**的房屋被三街旧城改造指挥部拆除,因该指挥部不属被告**办事处的下设机构,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前**办事处派人拆除其房屋,其诉请法院判决前**办事处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起诉主体正确;2.一审对证据的采信和认定错误;3.一审审批行为不规范,未按传票上的开庭地点开庭,未全程录音、录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前川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其房屋及财产损失180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前川街道办事处辩称:其未拆除上诉人的房屋,也未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法律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坚持一审质辩意见,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正确,本院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位于前川街文教巷4号楼的302室房屋属于前川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房于2014年3月14日被原审第三人三街旧城改造指挥部强制拆除,而三街旧城改造指挥部隶属于黄陂区人民政府。本案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针对涉案房屋的强拆行为系被上诉人所为,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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