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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省人社厅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的规定,徐**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不明确,为提问或咨询形式,其所需信息需要被告汇总、分析、加工。省人社厅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答复未应用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2.一审法院曲解了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况且被上诉人以“咨询”为由拒绝答复不是法定事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上诉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省人社厅辩称:上诉人的申请不属于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是咨询,需要上诉人搜集才可答复。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不同于答疑解惑,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提供需要经过加工、梳理和统计汇总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贵厅是否制定颁布或者转发(下发)下列内容文件: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在单位领取的生活补贴与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之和高于事业单位文件规定的工资总额,单位对高于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部分的生活补贴是否可以不发放?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核,无需报人社部门备案?”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被上诉人对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和统计汇总,原审裁定认定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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