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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美莲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美莲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立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易美莲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履行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不是信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上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武汉**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2014年2月24日,起诉人易美莲向原审人民法院诉称:1993年本人在武汉市江汉区陈家墩157号依法建有房屋,并办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14年1月8日,本人发现房屋在未接到任何部门或个人拆除房屋的通知情况下被拆除,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书面申请对其房屋被破坏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至今未立案查处,也未给予任何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美莲是采用书信形式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符合《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形式。上诉人易美莲的请求属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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