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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其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批准了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和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田*提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查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批准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实施违法拆迁的非法行为违法”和“判令被告依法查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批准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实施违法拆迁的非法行为”并“判令被告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田*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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