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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业主委员会与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关东街办事处”)因武汉市东**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林外庐业委会”)诉关东街办事处物业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开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雷**、赵*,被上诉人东林外庐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文莉平、吴**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愿,2014年1月27日,本案进入协调和解程序,因双方分歧较大,协调无果,于2014年5月4日结束协调和解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东*外庐第二届业委会,于2009年11月29日经东*外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2009年12月17日报经江**管局备案产生。2011年7月11日,武**政局作出武民政(2011)101号《市民政局关于江*区豹澥镇撤镇设街和新设关东等街道办事处的批复》,明确“设立关**办事处,其管辖范围为江*区给开发区托管的郑桥、茅店、周店、东山、关山等5村及政院居委会区域……”。2012年11月21日,东*外庐业委会作出《关于启动东*外庐业委会换届筹备工作的公告》,记载的主要内容:“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筹备组由十一人组成,组长由第二届业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成员除组长外,包括东湖高新房管局物业科及关**办事处工作人员各一名,小区监督委员会成员一名,小区各园区业主代表各一名。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产生,业主代表具有如下条件:1)具有业主身份;2)身体健康,热心小区公益事业。报名办法:业主于2012年11月22日到28日期间携带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到业委会办公室登记报名。此公告抄报东湖高新房管局物业科、东湖高新关**办事处。”2012年11月26日,关**办事处办公室印发《关于东***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会议纪要》,记载的主要内容:“经与会人员讨论研究,决定成立东***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王**处长,成员:关**事处张**副主任、东湖**管局赵*副局长、江***徐华平副局长和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雷**律师。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在关**事处办公,组长:关**事处张**副主任(兼),成员:市房管局孙**主任科员、东湖**管局熊*科长、东湖**管局黄*、江**管局吴继承科长、江**管局肖誉、关**事处张*科长、关**事处科员吴*、关东街江南社区筹备组钱**主任。”2012年12月3日,东*外庐业委会作出《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记载的主要内容:“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由11人组成,其中业委会、监委会各1名,另9名由业主代表产生。……武汉**物业处、江**管局物业科、高新房管局物业科、关**事处参与指导监督。现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如下:……”。2012年12月4日,东新关**事处对东*外庐业委会作出《关于东***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的函》,主要指导意见:“东*外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将于2012年12月18日任期届满。……关**事处为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小组进驻小区监督、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此次换届选举工作,请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指定具体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接洽。二、……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具体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组织好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规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做好任期内的工作报告。三、……在任期满3个月前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1、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公告7天);2、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建议公告7天);3、确定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建议公告7天);4、依法依规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建议在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前公告7天);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审查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建议公告7天);5、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四、……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12月6日,东新关**事处对东*外庐业委会再作出《关于东***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的函(二)》,主要指导意见:“东***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正在以其名制订《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对此,有多位业主投诉到街道办事处。……指导意见如下:一、……除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只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只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业主委员会就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以及在小区发布的相关公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业主的意见和监督。三、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和选举办法相关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只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2012年12月13日,东*外庐业委会对小区各位业主作出《关于推选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1、推举时间;2、推荐表的领取;3、获得推荐候选人应提交材料。2012年12月14日,东*外庐业委会向小区全体业主作出《关于公布〈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第三届业委会由七人组成,任期三年,由全体业主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为九人,每户业主推选一位候选人,20户以上业主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无效;候选人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并符合公告中确定的条件等。2012年12月17日,关**事处对东*外庐业委会又作出《关于东***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的函(三)》,主要指导意见:“……建议第三届业委会由9人组成可建议和引导业主按照池渊庭园区2名委员,剩下6个园区各1名委员,商铺1名委员的分布方式进行自荐、推荐候选人并进行投票选举表决”……;“……本次选举的候选人至少11人以上,不宜设定上限……”;“……建议业主委员会尽快讨论《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包括时间、地点、形式、内容、议题等),在经过业主委员会1/2委员签字确认后报街道办事处进行指导……”。2012年12月20日,江*房管局对东*外庐业委会作出夏**(2012)8号《关于东*外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责令改正函》(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函》),认定“东*外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12年12月18日任期届满,但仍未进行换届选举。江**管局……责令东*外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由关**办事处会同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2012年12月25日,东*外庐业委会作出《东*外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对关东街办“工作指导意见函”的回函》和《东*外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对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改正函”的回函》,回函主要内容:在东*外庐业委会的组织下,已于2012年11月22日启动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整个程序和流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并无违法、违规之处;《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0日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办法与相关规定并不冲突,考虑了小区实际情况及可操作性,参考了小区部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对指导函的内容业委会也充分讨论;换届选举工作没有更早时间启动,是因为9-11月,小区业委会一直在组织关于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遴选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工作,为了保证小区的稳定,直到小区物业服务顺利移交后,才正式启动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当前,本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正在稳步向前推进,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一定会圆满完成。2013年1月10日,东*外庐业委会作出《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名单公示》,公示参加候选人报名业主的基本情况。2013年1月14日,东*外庐业委会作出《公告》,向小区全体业主告知:“于2013年1月17日业委会讨论本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相关事宜;广大业主对上述议题,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2013年1月20日,东*外庐业委会作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东*外庐第三届业委会委员的公告》和《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告》,向小区全体业主告知: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9位正式候选人已经全部产生,经东***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立即在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事项。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换届选举时间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8日;会议召开内容选举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等。2013年1月30日,关**事处作出《关于成立东***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定“东*外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12年12月18日任期届满,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区房屋主管部门于2012年12月20日对业主委员会下达了责令改正函,要求其在三十日内改正,但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改正函30日内,仍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依据认定的事实,其适用武汉**理局制定的《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成立由东*外庐小区6名业主、关**办事处2名工作人员、江**居委会筹备小组负责人组成的“东***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参加选举。……根据《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应向街道办事处成立的筹备组移交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大会。东***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负责组织东*外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并完成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核实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小区业主身份、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3)确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及换届选举办法,包括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东*外庐业委会不服该决定,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东*外庐业委会接受告知意见,向武汉市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以“申请人所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办事处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机关复议管辖”为理由,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并公布实施,系地方法规。《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得知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职责,是随法定条件产生而具有;法定条件未产生而不具有。该法定条件为:1、现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2、物业所在区域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已责令现届业主委员会在三十日内改正;3、现届业主委员会收到物业所在区域的区房屋主管部门的责令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东*外庐业委会于2012年11月21日在东*外庐小区作出《关于启动东*外庐业委会换届筹备工作的公告》,接着,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关于推选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公布〈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的公告》,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名单公示》,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东*外庐第三届业委会委员的公告》和《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告》的事实,证明了东*外庐业委会没有严格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于2012年12月18日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其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对换届选举事项不作为行为不符合该款规定,应当指出。但该事实另证明了,东*外庐业委会在其任期届满28天前,在东*外庐小区开始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并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东*外庐第三届业委会委员的公告》和《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告》,向小区全体业主告知:“东*外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9位正式候选人已经全部产生,经东*外庐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立即在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事项。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换届选举时间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8日;会议召开内容选举东*外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其行为并未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该《条例》(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外)其他条款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是物业管理法规赋予现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现届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或任期届满后物业所在区域的区房屋主管部门作出责令行政行为前,已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在物业管理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理解该《条例》是许可现届业主委员会将已进行换届选举事项进行完毕;东*外庐业委会在任期届满28天前即2012年11月21日已开始了换届选举事项并于2013年1月20日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确定2013年2月28日为换届选举的终结时间,换届选举事项的完成未超出《条例》规定的有效期限时间。关**事处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决定》,认定“东*外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12年12月18日任期届满,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区房屋主管部门于2012年12月20日对业主委员会下达了《责令改正函》,要求其在三十日内改正,但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改正函30日内,仍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东*外庐业委会于2013年1月20日公告“立即在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事项”;且关**事处的上述《决定》亦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关**事处在认为东*外庐业委会于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但却未在物业所在区域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上述《决定》。关**事处的上述《决定》,首先认定事实有误;其次违反法定程序;再次适用法律错误,即适用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综上所述,东*外庐业委会进行换届选举,是法规赋予现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其在行使职责中,只要不出现对应职责有自行终止的法定事由,其职责就不能自行终止。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关**事处作出《决定》,并实际组成东*外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其行政行为已实际直接影响了东*外庐业委会不能行使进行换届选举的职责。该决定不仅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同时,亦因确定东*外庐小区数名业主作为筹备组成员,并可作为业委会候选人参加选举的决定,已造成该小区其他业主与筹备组的业主有着被组织者与组织者的身份区别,其决定有违公正公平法律原则。被告在诉讼中辩称:被告作出《决定》是正确履行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作出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等理由,不能成立。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决定》。

上诉人诉称

上诉**办事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业委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职责因出现充分法定事由应依法予以终止。关东街办事处应当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职责;二、上诉**办事处作出《决定》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根本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三、一审判决书以筹备组成员中有业主参加就认定关东街办事处的《决定》有违公正公平法律原则是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事实和错误的;四、一审判书存在重要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书中对同一事实认定多次出现自相矛盾的表述,一审判决的错误与这一事实认定错误有密切关系;一审审理程序存在错误。综上,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审理程序、判决结果错误。为此,上诉人请求:1、撤销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开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东林外庐业委会辩称:1、被上诉人有提起本诉的诉权;2、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不足。一审判决归纳了被上诉人组织换届选举职责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即“答辩人收到江夏区房屋主管部门的责令书后,是否逾期改正”,上诉人理解为应该是完成选举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缺乏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大会有两种召开形式,一种是集体讨论,一种是书面征求意见,上诉人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合法有据;行政行为除了合法,还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被上诉人确定投票时间,是基于广大业主在过年前后回到小区,能充分保障小区居民行使权利,在时间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上诉人粗暴干涉,实质中止这一原本能完成的选举,该行为严重缺乏合理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已获武汉**委会的立法解释,被上诉人认为,该解释是否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适用,并且行政法规的适用前提应该是公开发布并为公众所知,公众方可执行,因此该解释在本案发生时并不能适用。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是终止答辩人的换届职责,二是自行违法成立换届筹备组。上诉人称其上述二行为是依据《条例》和《规则》,但后者与上位法相冲突,没有法律效力。三是程序违法。上诉人所在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武汉**开发区房管局,在该局未针对被上诉人作出责令改正时,上诉人迳行作终止答辩人职责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且即便是答辩人构成不改正,上诉人也应该是在会同区房管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组织换届选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认证和采信证据的理由与原审无异。二审开庭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两份新证据:1、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房(2013)81号《市房管局关于提请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的请示》;2、武汉市**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作出的《关于市房管局关于提请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的请示的回复》。上述两份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逾期没有改正。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这是法律依据,不是证据,而且提交的时间有问题,在本案发生之后提交,并且解释不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武汉市**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系武汉市**务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其名义对《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的请示所作回复不具有立法解释的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对象是被诉的《决定》是否合法,针对《决定》的合法性,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

一、《决定》成立筹备组的时机是否成熟。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成立筹备组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经过了责令改正程序,二是逾期未改正。首先,《决定》作出前是否依法经过了责令改正程序。该问题涉及江**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函》是否有效。江**管局是被上诉人的原备案单位,2011年,被上诉人小区所在区域从行政管理归属上由江夏区划转到东湖**发区,地域管辖的调整涉及到职能交接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完成,不可能在调整决定作出的某个时间点上即时完成。在职能交接调整期内,会出现新旧管理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是由调整后的管理机关还是由调整前的管理机关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难以划分一个十分明显的界限。在此特殊时期,由调整前原管理机关江**管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不属超越职权,且该《责令改正函》也不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其他无效情形,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被上诉人是否构成逾期不改正的事实。《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则》第五十六条均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该规定中的“进行换届选举”是指换届选举完成,还是只需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即可?结合《条例》及《规则》上下文来看,为了换届选举的顺利完成,不可能对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不作时间上的限制,而允许其无限期的拖延。同时如果规定只是要求“启动”这项工作,不会给予“三十日”等相对较长的时间段,该时间段为换届选举的完成留有足够的空间。可见,对“进行换届选举”作“完成换届选举”的理解符合立法本意。综上,在上诉人作出《责令改正函》后,被上诉人在30日的改正期内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时,上诉人具备了成立筹备组的条件。被上诉人认为成立筹备组的时机不成熟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决定》吸收业主参加筹备组是否合法。《条例》第三十九条只是对业主委员会不能依法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时,由哪些主体来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予以规定,但对“如何组织”、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并未明确规定。为了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规则》第五十六条不仅明确规定了组织的主体,也明确了组织的方式--即成立“筹备组”,以及筹备组成员的构成。在上位法未做限制性规定时,作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则》作出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构成与上位法的冲突。其次,《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中有业主的成分,体现了政府主导的同时,兼顾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中强调业主自治的精神一致。因此,业主参加筹备组并不违反现行规定。被上诉人认为业主参加筹备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决定》明确参加筹备组的业主可以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是否合法。首先,《决定》规定“筹备组成员可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参加选举”,接下来又规定了筹备组的主要职责之一“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可见,在筹备组成立后,还有一个“确定候选人”的程序,说明在成立筹备组时并没有确定候选人。由此可见,《决定》规定“筹备组成员可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参加选举”只是对筹备组的业主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予以肯定,其能否成为候选人,有待下一步筹备组在履行其“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即产生候选人程序中,是否能顺利当选。其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上述规定是有关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构成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业主参加筹备组,同时,对参加筹备组的业主是否具有候选人资格也未作限制性规定。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任何业主,不能因其参加筹备组,剥夺其候选人的资格,该做法也是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的。在换届选举不存在与首次业主大会实质性不同、且没有禁止性规定情况下,上述立法精神同样适用换届选举中筹备组的成立。因此,被上诉人认为有业主参加筹备组,并具有候选人资格就认定关东街办事处的《决定》“有违公正公平法律原则”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开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武汉市东**业主委员会关于撤销上诉人《关于成立东林**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武汉市东**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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