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世恩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3)鄂新洲行诉初字第00009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童**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第三方与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欲明确自身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给上诉人颁发的《新洲县承包土地、资源使用证》至今合法有效。

经审查,上诉人童**向原审法院诉称:起诉人是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XXXX组农户,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新洲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4月向起诉人颁发了《新洲县承包土地、资源使用证》,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与第三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原新洲县人民政府(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给起诉人颁发的《新洲县承包土地、资源使用证》至今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童**的起诉并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根据,其不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