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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娄**因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立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娄**、娄**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原审法院受案时间违法,裁定对实体认定不清;本人的起诉不是重复起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审裁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从受案日至裁定日减去7日给予国家赔偿;对上诉人诉求予以立案审理;支持上诉人起诉状中《六项》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查,起诉人娄**、娄**向武汉**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起诉人娄**、娄**诉称,因曹**(娄**之母)于2010年11月18日在湖**华医院实施“脑血管介入”手术失败致植物人,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2日、17日收到起诉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及时主动告知起诉人获取相关移交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将曹**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移送上一级即武汉市**育委员会时未依法告知曹**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3、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将移送曹**医疗事故的级别内容、所填表格、文字、移送程序等相关信息公开告知起诉人;4、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对相关信息不公开作出书面道歉;5、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10万元;6、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付诉讼费。武汉**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鄂江汉立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对娄**、娄**的起诉不予受理。

另查:2012年间,娄**、娄**以对曹友香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违法为由、以武**生局为被告,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作出的武**生局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通知书(武**受(2011)第025号)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处理原告的“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中的八项争议,履行其法定职责;3、依法向相关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和行政处罚建议、追究被告和相关责任人渎职与行政乱作为的法律责任;4、判令被告作出书面道歉;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2年7月10日,武汉**民法院作出(2012)鄂**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被告武**生局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武**受(2011)第025号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通知书,并针对原告娄**、娄**提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驳回原告娄**、娄**的其他诉讼请求。娄**、娄**及武**生局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2)鄂**行终字第001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查明,经过行政机构调整,武汉市卫生局并入新设的机构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娄**、娄**起诉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虽与其在2012年向武汉**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不完全一致,但是基于同一事实即“对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违法”,该行政行为已经武汉**民法院(2012)鄂**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2)鄂**行终字第00116号行政判决进行了审理。故起诉人娄**、娄**提出的本次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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