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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宜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彭*宜的委托代理人冷明、孙*,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严**、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硚口区中山大道原63号、65号及三乐里79号等房屋信息,原属彭新年(已故)所有。上述房屋197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995年又被撤销社会主义改造。现原告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有异议,要求信息公开与被告发生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原告可向相关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解决。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彭**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彭**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权属争议,也不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司法活动中,是不符合民事、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非所有的涉及落实政策性质的问题,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本案并未涉及权属争议,也不涉及房地产纠纷,即使涉及落私问题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故裁定书判非所审。武办发(2006)28号文《实施细则》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是针对1958年4月19日至1966年5月15日期间的经租房和1966年5月16日以后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收的文革产房。而本案房屋是文革后1978年被错误的强制没收的合法私房,且该行政行为也于1995年9月由被上诉人的上级作出行政撤销决定。故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房地产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答辩称: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对相关事实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而该判断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上诉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应为硚房局(1995)15**和武房产(1995)237号文对硚口区中山大道原63号、65号及三乐里79号等房屋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将上述两份文件予以公开,上诉人对该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被上诉人依法对上诉人进行回复,履行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且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公开本案上述房屋197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按当时国家政策是按经租房还是文革产房处理的相关信息。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该项信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述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即使涉及落私问题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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