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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原审法院不受理本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自相矛盾,枉法裁决。请求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

经查,上诉人周**向原审法院诉称,因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的限制,本人支有关部门上访、诉讼。其间被武汉经**公安分局委托武汉**医院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武汉**医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鉴定结论为无行为能力人。周**不服武汉**医院鉴定结论,向武**法局投诉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鉴定并赔偿其侵害损失。2013年7月12日,武**法局书面予以《回复》,认定鉴定程序无违规行为。周**对武**法局《回复》不服,向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司法厅决定维持武**法局作出的《回复》。故对武汉经**公安分局、武**法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武**法局作出的回复;2、撤销《武汉精医鉴字200607240号司法精神学鉴定书》;3、责令赔偿其共同伪造鉴定书剥夺合同权益,由此给本人及家人造成重大的精神与经济损失,司法局150万,武汉经**公安分局50万;4、责令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损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代为参与诉讼。对此,原审已向上诉人周**释明。因没有监护人代理本案诉讼,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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